申报工伤是职工的权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2 15:50) 点击:136 |
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办?其实稍微懂一点劳动法的人是不难作出判断的。但就是有那么一些单位,连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都弄不明白,也可能就是故意所为,于是造成职工的无谓上访。 有一位女工,上下班均乘坐单位班车。一天下班回去时,她最后一个下车,由于车子没停稳,下车时她摔伤了。出事后,她便向单位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可单位领导说,别费那个事了,给你工伤待遇不就行了?谁料,后来单位内部发生了些变化。当她再想认定工伤时,单位领导竟说:当时你是参照工伤待遇执行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也不能帮你申报。 一家企业的职工也想报工伤,企业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同意。他只得自己去向有关部门申报,可单位又不给他的申请表盖章。直到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单位才迫不得已同意盖章。另有个职工,工作中受了伤,单位也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职工受的只是皮肉伤,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需要认定。还有位职工,为了自己的工伤认定问题走访了七八年。他认为他当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遭人殴打致伤的,单位应该作工伤处理。而单位认为,打人不是单位造成的,应该由公安部门处理,再者申报工伤会影响单位名誉,于是事情就这样搁了下来。其实如果当初单位能按规定作工伤认定,事情应该不会拖到今天,问题也不至于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年中像这样的案例记者可以碰到几十起。问题出在哪里?显然主要责任是在单位。我们经常听到单位列举的理由有许多,如:职工受的伤不一定是工伤;即使职工受了伤,但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也不能算是工伤;单位虽然不同意申报,但个人可以申报,还找单位盖什么章;事故如传出去,对单位名声不利;单位已经给予一定待遇了,职工不应该再得寸进尺等等。 有关专家指出,单位的这种理解与做法都是错误的。首先,工伤的最终裁判权不在单位,也不在职工个人,而是在于工伤认定部门。其次,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最后,工伤定性与伤残等级应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即使职工受伤被定性为工伤,但不一定有伤残等级;有伤残等级也并不一定完全由工伤引起。所以,专家提醒单位,当单位与职工就工伤及其待遇产生争议时,应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来作认定,而不是固执己见,剥夺职工申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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