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侯志然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缓刑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2 15:57)    点击:161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侯志然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侯志然律师,侯志然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侯志然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063799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侯志然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枣庄律师 | 枣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侯志然律师主页,您是第19371位访客